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件背景
兰州某餐饮店于2019年7月与兰州某国资管理公司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承租位于某家属院门口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饮,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。后因案涉商铺所在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,物业公司主张该餐饮店作为商铺使用人,应承担自2018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1,615.7元及滞纳金8,683.43元,合计50,299.13元。
物业公司将餐饮店及商铺业主(国资管理公司)一并诉至法院。餐饮店经营者认为,其仅在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承租商铺,且因物业公司阻碍其装修经营,商铺始终处于空置状态,未享受任何物业服务,不应承担物业费;业主方则认为,物业费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,且原告部分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。
二、诉讼过程
代理律师接受餐饮店经营者委托后,围绕主体资格、计费期间、计费面积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答辩。
庭审中,代理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:
一是关于主体资格。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,餐饮店尚未承租案涉商铺,该阶段的物业费与被告无关;2022年10月之后租赁关系已经终止,后续物业费更与被告无关。
二是关于承租期间物业费。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租赁期间,因物业公司明确拒绝和禁止餐饮店安装排烟管道,导致商铺无法开展餐饮经营,始终处于闲置空置状态,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实质性服务(卫生清洁、设施维护、安保管理等),而餐饮店已按约向业主付清了全部租金,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,不应再承担空置期间的物业费。
三是关于计费面积。物业公司主张按198.17平方米计算物业费,但餐饮店经营者曾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商铺面积进行实测,实际建筑面积仅为156.17平方米,原告主张的计费面积存在明显错误。
代理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,清晰界定了餐饮店的责任边界,将争议焦点从“是否应全额承担物业费”转化为“是否应承担任何物业费”。
三、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,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,认定:
餐饮店系案涉商铺的实际使用人,但物业公司主张的欠费区间与餐饮店承租期限不一致,向餐饮店主张租期外的物业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餐饮店不承担付款责任;
案涉商铺登记在国资管理公司名下,国资管理公司作为业主,应承担物业费的付款责任;
国资管理公司可在承担付款责任后,依据其与餐饮店的租赁合同另案主张权利。
判决:业主国资管理公司支付物业公司2018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36,116.49元,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;餐饮店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。
本案中,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主体资格抗辩和事实梳理,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全部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五万余元的付款责任,充分维护了承租商户的合法权益。
王向旭律师